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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纤维成分 - 标签和识别

在纺织品的国际贸易中,对纤维成分标签和标识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减少和避免因标签规范造成的损失,有必要注意纺织品的成分标签。 本文详细介绍了纺织品成分标签和标识的规定。

纺织纤维产品标签标识法

  法规 纺织品标签法规美国市场

在美国市场,主要有“纺织产品识别法15 USC § 70”、“16C.FR part303 纺织纤维产品规则和规定”、“15U.SC § 68 羊毛产品标签法”和“ 16C.FR part300 羊毛产品标签法案下的规则和条例”,其中有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在美国销售的大多数纺织品和羊毛产品都应贴上标签。

1 范围

上述四项纺织品标签规定适用于美国市场上的所有纤维、纱线、织物、服装产品、窗帘和帷幔等家用纺织品,以及含有羊毛或再生羊毛的每种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

2 Requirements 标签的

2.1 标签必须在需要时以适当的方式贴在每件纺织品的包装上。 标签应醒目,所标示的纤维名称和含量字体应大小一致,在包装、运输、销售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中,标签必须坚固耐用,不脱落、模糊、有缺陷、不可用或不显眼等。

2.2 有领的产品,标签一般贴在领的中部,或肩缝与颈部内侧中心之间的位置。 原产国必须始终出现在标签的正面,其他信息可以在标签的正面或背面,但必须易于查看。

2.3 标签设计、插图不得拥挤混杂,印刷或图形不得模糊不清。

2.4 纺织产品中未使用的纤维,标签上不得出现与纤维的拼写、读音或名称相近的相关词、创新词、符号或名称、隐含名称以及因传统原因与毛皮动物相关的名称。

2.5 所有信息文本要求为英文,如需使用其他语言,应与英文一起标注。 禁止在描述纤维成分时使用缩写、同上标记和星号。

2.6 正确真实的纤维描述可与常用名称结合使用,如“100% corval”、“100% 精梳棉”、“100% 尼龙66”等。

2.7 纤维商标可用于标签上,与纤维通用名称结合使用,但在通用名称前应出现完整的纤维含量,字体大小和清晰度必须统一,如“80% Cotton, 20 % 莱卡氨纶”等。

3 不同种类纤维的标签识别

3.1 使用“全部”或“100%”

如果纺织纤维产品完全由纤维组成,则可以使用“全部”或“100%”作为标签,例如“100%棉”、“全粘胶”。 如果含有不超过5%的装饰纤维,可以使用“不含饰物”或类似含义的词语,可不标注装饰纤维的含量,如“全羊毛,不含饰物”、“100%羊毛,不包括装饰品”。

3.2 使用“Virgin”或“New”

当纺织品或产品的一部分并非完全由新的或未使用的纤维组成时,无论产品是如何编织、针织、毡合、编织或以其他方式制造或使用的,都不能使用术语“原始”或“新” .

3.3 5%纤维含量原则

当纤维含量低于5%时,就不能使用俗称,可用“其他纤维”来表示。 当产品有不止一种这样的纤维时,一般用“其他纤维”来表示。 例如:“96%涤纶,4%棉”也可以标注为“96%涤纶,4%其他纤维”,“92%涤纶,4%棉,4%粘胶”也可以标注为“92%涤纶” , 8% 其他纤维”。

对于功能明确的重要纤维,如弹力纤维、功能性纤维,其含量虽小于5%,但也应注明成分,如“96%醋酸纤维、4%氨纶”等。 如果产品含有羊毛,必须注明实际含量,如“97%棉,3%羊毛”。

3.4 装饰品

纹饰是指纤维或纱线嵌入纱线或织物中并可见。 当纹饰不超过产品总纤维质量的5%时,其含量可以不标注,但必须在标签或说明上标注纹饰的存在,如“60%棉、40%人造丝、独家装饰”。 在说明装饰纤维占总纤维质量的百分比时,应说明含量的装饰部分,如“70%复合羊毛,30%醋酸,不包括4%金属装饰”。 纹饰纤维含量超过5%时,应标明其含量。 当纹饰是产品的一个单独部分时,应标明该部分的纤维含量。

羊毛用作装饰品时,无论是用于纤维、纱线或装饰性饰边,包括花边、花边、缎边、滚边和刺绣,即使含量不超过5%,也应注明。

3.5 家居和家具纺织品

披肩及其他家纺辅料,包括针织吊袜带及弹力纤维、缝纫线; 装饰部分,如刺绣、覆盖、贴花等; 织物上绣有装饰图案或设计方案,装饰图案或设计面积不超过家纺制品表面积的15%的,可标注“不含纹饰”。

当织物弹性材料的主体成分不超过家纺表面积的20%时,可标注“不含装饰物”。

3.6 手工饰品

特定客户手工操作制造的面料或装饰布,以及长度不超过100码(91.44m),按纤维质量顺序标注纤维含量,不必标注纤维含量,“其他纤维”写在最后,如“粘胶、羊毛、乙烯基、金属纤维、金属纤维。 其他纤维”。

3.7 衬布、内衬、夹层和衬垫

如果衬里、衬布、夹层或衬垫在产品中的作用是保暖,而不是产品结构用途,则应分别明确标注内容,如“100%尼龙衬里、100%人造丝衬垫、100%人造丝” .

如果它含有羊毛,即使只是为了衬里、夹层、填充物的结构目的,也为了标示纤维含量,如“100% 羊毛正面、90% 涤纶、10% 羊毛衬里”。

3.8 有背衬、衬垫的覆盖织物

有背衬、衬垫的覆盖织物,应标明前绒面或外表面,而不是后绒面,如“100%棉绒前:60%粘胶,40%棉”,“外表面:100%羊毛”。

3.9 含有添加纤维

纺织纤维制品在某些部位以微量的纤维含量叠加或添加到产品中,用于增强或其他目的,产品可按规定的原纤维或混纺纤维含量标注,并标注其百分比含量,叠加或添加纤维不能标注,但应注明覆盖层或添加纤维部分,如“55%棉,45%人造丝,但脚趾和后跟添加5%尼龙”。

3.10 起绒织物

对于产品的绒头织物或纤维成分,应分别注明正面或绒面的纤维含量与底面的纤维含量,分别注明各自的百分比和正面与背面的比例,如“ 100% 尼龙绒头,100% 棉背衬(60% 背衬,40% 绒头)”。

3.11 复合纤维

复合纤维是物理组合或两种以上不同化学成分或混合物,其中的纤维含量表示为“双组分纤维”或“多组分纤维”,并按纤维含量优先级说明指定通用名称纤维的组成,以及纤维含量的描述。

如果这些纤维的组成为基体-初级纤维结构,则可以使用“基体-初级纤维”或“基体纤维”来描述有关纤维组成的信息,例如“100%双组分纤维(65%尼龙)”。 , 35% 涤纶)”、“80% 基质纤维(60% 尼龙、40% 涤纶)、15% 涤纶、5% 粘胶纤维”。

3.12 弹性体标记

纺织产品是完全弹性纱线,只有一小部分非弹性纱线,应标明弹性体的百分比,以及所有其他纱线或材料的百分比。

纺织纤维的一部分由弹性材料组成,另一部分由其他纤维组成,此类织物的纤维含量应单独标识,并应按纤维含量的顺序排列,弹性体在最后,如“正面和背面”非弹性部分:50% 丙烯酸酯/50% 棉,弹性部分:粘胶纤维、棉、尼龙、橡胶”。

3.13 “羊绒”和“马海毛”的使用

如果羊毛制品中含有马海毛(Angora goat)或羊绒(cashmere goat)或特殊纤维(骆驼、羊驼、羊驼毛等骆驼和马动物毛纤维),可以用特殊纤维的名称进行标注。 如果光纤被复用,则在该名称前注明复用。 如“50%马海毛、50%羊毛”、“60%棉、40%再利用羊绒”、羊绒、马海毛、骆驼毛、羊驼毛、羊驼毛、骆驼毛和羊毛混纺,必须准确标注各自的百分比含量,如“90% 羊毛,10% 羊绒”。

3.14 成套产品的标签

成套产品包含两个或多个部分,且每个部分具有不同的纤维含量,每个产品应有自己单独的纤维含量标签。

包含两部分或更多部分的成套产品,当每个产品作为单独的产品销售时,每个产品都应有自己单独的纤维含量标签。

包含两个或多个部件的成套产品,当每个产品包含相同的纤维含量时,只需在其中一个部件上标注纤维含量信息。

3.15包装

纺织产品在销售和运输之前,应该有完整的包装,然后才是最终使用。 每件纺织品(袜子除外)的包装连同袋子的外面都应标明要求的信息。 如果包装是透明的,并且可以在里面看到有关纺织产品的所需信息,则不需要在包装上进行标记。

3.16 含有再利用材料的产品

任何装饰产品、床垫、座垫或任何使用旧材料的产品,大标记或标签应牢固地贴在产品上,标签面积至少为 2 英寸(5.08 厘米)x 3 英寸(7.62 厘米),使用不少于英文字体的1/3inch(8.38mm)大小,表示材料的全部或部分是“再利用材料”,或“二手材料”,“以前用过的材料”,或“用过的材料”。

3.17 含有未知纤维的产品

由下脚料、碎布、二手材料或未知废料制成的纺织品,纤维含量无法确定,必须在标签中注明。 当含有已知百分比或可测定的纤维时,应分别标明各部分的含量,如“45%粘胶、30%醋酸、25%未知纤维”。

3.18 羊毛制品的再利用纤维

毛制品中的化学纤维从纺织产品中再利用,质量未确定时,应标注“化学纤维”,并按质量优先鉴别,如“60%羊毛、40%化学纤维”等。纤维(粘胶纤维、乙烯基、尼龙)。

当非羊毛部分的纤维未知时,标注为“未知多纤维”或“不确定多纤维”,在末尾列出百分比,如“35%羊毛,45%醋酸乙烯,20%未知多纤维” .

  法规 纺织品标签法规 欧盟 市场

在欧盟市场,指令20/2008/EC有121条规定,规定了每种纺织纤维的标准名称和在服装上的标识方法等,并在欧盟成员国内部实施统一规则,统一名称纺织纤维。 只有符合上述法令规定的纺织品才允许在欧盟市场内销售。

1范围

该指令适用于以下纺织品:任何原材料、半处理产品、处理产品、半成品、成品、半成品或仅由纺织纤维组成的产品,无论纺织品的混纺方法或纺纱方法如何,包括纺织纤维和质量百分比在80%及以上的纺织纤维。

2008/121/EC 规定:出口到第三国的纺织品; 因过境而进入成员国并受到管制的纺织品; 第三国进口的纺织品,用于纺织品的再加工; 根据与在自己家中工作的个人或独立公司签订的合同,这些个人和从事从原材料加工纺织品的公司,不考虑产品所有权,不能标记。

2 Requirements 标签的

2.1 投放市场用于生产或商业用途的纺织品需要贴标签或标记; 当产品未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时,或者按照国家或其他公法的规定将产品交付给法人或等效实体时,可以通过随附的商业文件替换或补充标签。

2.2 应标明纺织纤维含量的名称,描述具体细节,并需使用清晰、易读、统一的印刷标识。

2.3 标签、销售合同、票据和发票中不得使用缩写。

2.4 商标或企业名称可标注在纤维标签之前或之后,但不得将商标、企业名称、词根或形容词与产品名称混淆。

2.5 当纺织品在欧盟成员国内销售给最终消费者时,标签和标志中应使用其国家语言。 其中,筒、卷、捆、球或其他小批量形式的缝纫、修补和绣花线选用国语,仅用于在包装或铭牌上集中标注。 如果不超过 1 克的缝纫线、修补线和绣花线被集中标记,则该标记可以使用欧盟共同体的任何一种语言。

3 不同种类纤维的标签识别

3.1 使用“all”、“pure”或“100%”

仅含一种纤维的纺织品可标注“100%”、“纯”或“全”字样,如:“100%棉”、“全粘胶”。 当纺织品因技术原因需要添加一定量的其他纤维时,其他纤维的允许量指令:一般纺织品允许添加其他纤维的2%,粗纺织品允许添加其他纤维的5%。

3.2 “起绒羊毛”和“初剪羊毛”的使用

当羊毛制品中的纤维在加工前不加到其他制品中,并且除制品加工没有任何纺丝或毡合工序外,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没有受到破坏时,羊毛制品可描述为“羊毛”和“初剪羊毛”,或使用其他成员国表达相同含义的语言。

对于混纺产品,当其中的羊毛符合要求时可使用上述名称,即羊毛含量不低于25%,且羊毛仅与其中一种纤维混纺。 生产过程中混入羊毛制品的其他纤维杂质应控制在0.3%以内,包括粗梳羊毛。

3.3 85%纤维含量原则

当纺织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组成,其中一种纤维含量不低于总质量的85%时,纺织品可用三种识别方法:在纤维名称后注明其质量百分比,或标明“至少85%,或标注产品成分含量,如“90%涤纶,10%棉”,也可标注“90%涤纶”或“至少85%涤纶”。

3.4 “其他纤维”的标签

如果混纺纺织品中没有一种纤维含量为85%,则应至少标出主要纤维名称和质量百分比中的两项,然后按质量顺序写上其他纤维的名称。 但当各种纤维的含量低于10%时,统一标注“其他纤维”,或给出每种纤维的百分比。 例如:“60% 粘胶、33% 尼龙、3% 棉、4% Lyser”,也可以标注为“60% 粘胶、33% 尼龙、7% 其他纤维”。

3.5 棉麻交织

含有包缠纯棉和纬纯麻的产品,如果麻的比例不低于未上浆的织物总含量的40%,则产品标签应为“棉麻交织”,并必须随附按成分规格,如:“纯棉经-纯麻纬”。

3.6 “混合纤维”或“未指定纺织品成分”的识别

对于在加工过程中不易识别其成分的纺织产品,可以用“混合纤维”或“未指明的纺织成分”来识别,如“80%粘胶、20%未指明的纺织成分”、“所有未知的混合纤维”。

3.7 纯装饰纤维和抗静电纤维

纯粹装饰性的且不超过成品质量的 7% 的可见、可分离的纤维不需要在纤维成分中进行标记。 为获得抗静电效果而添加且不超过成品质量 2% 的纤维(例如金属纤维)也不需要在纤维组合物中进行标记。

3.8 多部分纺织品

纺织品由具有不同纤维的两个或多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应有单独的纤维含量标签。 除主衬里外,对于小于产品总质量 30% 的零件,此标签不是强制性的。

包含两个或多个版块的产品,当每个产品包含相同的纤维含量时,只需在其中一个版块上标注纤维含量信息。

3.9 紧身衣

对于以下紧身衣(包括其成分),纤维成分标识应说明整个产品的成分,或集中或单独说明所述成分的成分。

胸罩:罩杯的内外纤维和身体后面。

紧身内衣:使正面、背面和侧面变硬的材料面板。

胸罩和紧身内衣:罩杯内外的纤维、加强正面和背面的材料面板以及侧面板。

其他紧身衣的纤维标识应通过说明整个产品的成分,或通过集中或单独说明这些衣服的每个成分的纤维成分来表示。 对于小于产品总质量 10% 的部件,此类标签不是强制性的。

紧身衣不同部位的标签应让最终消费者清楚标签的具体细节是指产品的哪一部分。

3.10 绣花纺织品

绣花纺织品的纤维成分可以分别用基布纤维和绣花线的成分来标示,这些部分必须标明纤维名称,如“绣花线:100%棉基布:100%涤纶” . 如果刺绣部分小于产品表面积的10%,则只需标出基布纤维的成分即可。

3.11 纱线标签

由不同纤维制成的包芯纱需要标注包芯纱的成分,这些部分必须使用纤维名称来标注,如“芯:100%氨纶”。

3.12 天鹅绒和毛绒

天鹅绒和毛绒纺织品或仿天鹅绒或长毛绒的纺织品,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纤维标识,对于由不同纤维背衬和使用表面组成的产品,可分别标明这两部分的组成,以及必须标明这些部分的纤维名称,例如“天鹅绒:60% 聚酯纤维,40% 粘胶纤维,背衬:100% 聚酯纤维”。

3.13 地毯

背衬和使用面由不同纤维组成的地毯的纤维成分,可以只在使用面标注,非使用面可以不标注,如“正面:100%羊毛”。

3.14 含有脂肪物质的纺织品、粘合、加重、定型和整理、浸染产品、附加印染产品以及其他纺织处理产品,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些物质不会大量出现误导消费者。

3.15 使纺织品变硬和增强的材料可以不做标记。 这些是在纺织品的特定和受限点添加的线和材料,以使纺织品结实或更厚。

★ 纤维的通用名称

纤维的通用名称只对应规定的纤维的基本特性,不能用于其他纤维,纺织品标识的标签必须使用通用名称。

市场上常用光纤标准的通用名称

常用名
美国市场 欧盟市场
Acrylic Acrylic
腈氯纶 腈氯纶
聚酯纤维 聚酯纤维
人造丝 人造丝
莱赛尔 莱赛尔
聚乳酸 PLA
尼龙 尼龙/聚酰胺
氨纶 斯潘德克斯弹性纤维
三乙 三乙
埃拉斯特雷尔-p /
特里克斯塔 /
全棉 全棉
亚麻布 亚麻
丝绸 丝绸
羊毛 羊毛
苎麻 苎麻
芳纶 芳纶
萨兰 氯纤维
玻璃 玻璃
醋酸盐 醋酸盐
阿兹隆 蛋白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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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纤维含量公差

细度分析系统符合AATCC 20/20A、ISO 137、ISO 17751、IWTO-8-97等标准。 细度和含量分析系统 基于数字图像技术和交互操作,确定纤维细度,分析纺织纤维的含量和表面特征。

细度和含量分析系统

1 含有一种以上纤维的纺织品,任何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 3%。 如“60%涤纶,40%棉”,那么两种纤维含量的标签允许为“涤纶57%~63%,棉37%~43%”。

2 在美国市场,当纺织品完全由纤维组成(装饰部分除外)时,不允许有纤维公差。 如果纤维含量标注为100%尼龙,则不允许含有任何其他纤维。 而欧盟市场允许其他纤维杂质的比例不超过纺织品总质量的2%,只要数量的技术依据合理,非专业化工艺即可加入。 如果纺织品被梳理过,这个误差会增加到 5%。 对于纯羊毛产品或含有羊毛的纤维混合物,0.3% 的纤维杂质误差限值仍然有效。

结论

在全球化贸易过程中,纺织品出口应详细了解市场对纺织纤维标签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的产品,应选择正确的标签方式,以免因标识使用不当而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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